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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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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85902A號函暨同年10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07542A號函辦理(附件1至2)。
二、陸委會為使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查核機制常態化、制度化,明定查核人員範圍並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三、查前開教育部114年9月19日函說明二,陸委會函涉及教育人員部分,摘述如下:
(一)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
1、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處置建議如查核人員範圍表,其中教育類別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21類「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且未辦理銓敘審定之編制內舊制職員)。
2、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機制施行後,以每半年為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並回歸各主管機關自行負責。

(二)各該用人機關(學校)應持續關注專案查核階段未具結
人員,並造冊列管(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同時應於115年1月1日前將改善情形函報各主管機關,並請各用人機關(學校)於115年1月1日起,融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辦理。

四、爰本局為配合前揭查核,請各校辦理作業如下:
(一)114年度專案查核(附件2-5,表1):
1、請各校以本局114年4月17日新北教人字第1140693936號函為調查基準,造冊列管114年4月30日以前核心教育人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公立學校自行遴用之職員)未具結之情形。
2、將列管表(表1)簽奉校長核可後,請九大區中心學校負責彙整,並於本(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前將核章掃描檔及電子檔寄至教育局承辦人楊小姐電子郵件信箱(AO1355@ntpc.gov.tw)。

(二)115年度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附件2-5,表2):
1、有關學校教育人員請依函附「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作業說明」辦理(附件1-3)。
2、檢附修正之「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115年起請依新版具結書辦理查核事宜(附件2-4,至已按修正前具結書完成具結者,均無須依新版再次具結)。
3、另為配合每半年為期之查核造冊,本局將另案進行調查,故尚無須填復表2。


五、各校公務人員及其他人員,請依本府114年10月16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2053510號函辦理。
六、另陸委會函請協助宣導「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並請各校持續加強宣導不得有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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